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7年04月26日 18:09:06   来源:分校(党委)办公室   作者:分校(党委)办公室   编辑:bgs   审核:bgs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分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南宁分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文件的规范性、合法性,推进依法治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我区依法治教的实施意见》(桂教规范〔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分校办学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分校的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规范性文件是各单位、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师生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制度”“实施细则”或“条例”等。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以前由各单位、各部门制定并以分校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含桂林工学院南宁分院、桂林理工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时期的文件)。分校(党委)办公室已将2000年以来以分校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附件1),各单位、各部门清理时可以此为依据(但不限于本表中的文件)。

二、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实施)、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共同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实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清理责任部门详见附件1)。

三、清理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 国家、自治区政策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2. 应对意识形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而未提出的,必须予以修改;

3. 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4. 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5. 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6. 与学校章程规定事项不一致的;

7. 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 主要内容与国家、自治区政策相抵触的;

2. 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的;

4.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 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 适用期已过的;

2. 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4. 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如果本单位、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应当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并提出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建议、理由和依据。

四、清理结果的报送

各清理单位必须在2017年5月15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附件2),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分校(党委)办公室(空港校区行政办公楼404室),电子版发送至glutnn@163.com。各单位、各部门如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于2017年7月15日前完成修订。

五、工作要求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主要负责人要把好送审关,保证质量,保证时间,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务必安排好具体工作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逐件清理,认真审查。各单位、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清理标准,对本单位、部门制定的正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逐件清理,认真审查,确保清理无遗漏,审查无错误,清理处置意见正确。

(三)结合实际,扩大范围。各单位、各部门可以此次清理分校规范性陈旧文件为契机,对本单位、部门内部使用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清理,参考分校发布的清理标准做好内部文件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单位、部门管理制度。

各单位、各部门在陈旧文件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分校(党委)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5075511

 

附件:1.2000—2016年分校下发规范性公文汇总表      2.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党委)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打印  |  收藏  |  阅读: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