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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校内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审批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
2021年06月22日 16:12:26   来源:党委宣传部   作者:   编辑:吴祖枝   审核:

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校内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审批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思想政治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坚持正确的思想政治导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形势政策、哲学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审批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9﹞11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实施办法》(桂宣发﹝2019﹞7号)的通知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系列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南宁分校当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南宁分校各单位(含各部门、各社团等,下同)在学校场所举办的各种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外单位经校内各管理单位租用学校场所组织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均应按规定履行审批及备案手续。

第三条 主办单位(含南宁分校场所外租管理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各主办单位应按照“谁主办(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拟举办的各种各种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进行审核把关,经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履行上报南宁分校审批及备案手续。

第四条 上报审批。上报南宁分校审批的,南宁分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应切实承担审核管理责任,履行好各种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的审批及备案手续。上报自治区相关单位部门审批及备案的,严格履行相关单位部门审批程序。

(一)涉外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区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办发﹝2007﹞23号)的规定执行,主讲人为境外人员的,须先报保卫工作部,经保卫工作部联系相关部门做好背景审查工作无问题后,通过国际交流中心审批,同时提交党委宣传部备案,再将审批后提交主办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宣传工作校领导批准。如申办或承办国际类会议的,按照同样程序报学校审批。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通过提交党委宣传部审批后,再将审批先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宣传工作校领导批准。其中,主讲人为校内人员等情形的,经分管宣传工作校领导授权,可由党委宣传部行使最终审批权。

(三)自然科学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通过提交科技管理部审批后,同时提交党委宣传部备案,再先后提交主办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宣传工作校领导批准。其中,主讲人为校内人员等情形的,经主办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授权,可由科技管理部行使最终审批权。

(四)教育教学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通过提交教务管理部审批后,同时提交党委宣传部备案,再先后提交主办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宣传工作校领导批准。其中,主讲人为校内人员等情形的,经主办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授权,可由教务管理部行使最终审批权。

(五)在互联网上举办上述活动的,要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号)等相关规定,报党委宣传部和现教中心审批后,再先后提交主办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宣传工作校领导批准,同时在所在市以上网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主办单位、职能管理部门和各级审批负责人应本着“既积极安排支持、又多角度严格把关”的指导思想,履行好讲座、报告会等的计划安排和审批备案程序。安排和审批论坛、讲座、报告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注重思想性原则,把好正确的思想导向;二是注重针对性、有效性原则,保证讲座、报告会的质量和效果;三是注重平衡性、节奏性原则,合理安排讲座、报告会的服务面和频密度;四是注重效益原则,尽可能保证各场次讲座、报告会的基本受众规模。

第六条 各主办单位须在单位内部审查批准的基础上,于活动举办一周前完成相关内容的审批提交,举办国际类讲座的,需提前两周申请审批,申办或承办国际类会议的,需提前3个月申请审批。

第七条 拟举办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未经最终审批及完备备案手续的,不得发布活动的海报、公告和通知。

第八条 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现场的组织管理,做好和落实相关环节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活动过程中做到全程管控,发现错误思想言论、涉及意识形态等方面安全稳定问题的,要立即制止、肃清影响,在正确处置的基础上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校领导报告。

第九条  建立管理台账,完善相关档案,各主办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一周内,通过提交包括活动签到表、现场负责人、报告人现场讲座情况及相关评价等信息,向党委宣传部备案,同时,自行留存好相关材料,建立台账以备查验。

第十条 各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质量评估制度机制。职能管理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进行质量评估抽查。

第十一条 对审核把关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当、问题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办单位、职能管理部门和各级责任人,要按有关制度和规定实行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释。原《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加强和规范校内讲座、报告会等审批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桂理工南分校党〔20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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