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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新媒体管理办法 (试行)
2017年05月02日 15:13:52   来源:   作者:党委宣传部   编辑:吴祖枝   审核:

为进一步规范分校新媒体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校内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新媒体等网络阵地正面宣传和正确舆论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理工党宣〔2017〕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分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应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趋势,了解掌握其规律特点,积极运用新媒体开展信 息服务、教学科研、宣传思想和文化建设等工作,拓展立德树 人的阵地和途径,形成教书育人、传播正能量、互通信息、反 馈情况、解决问题等多功能信息平台,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育 人环境,服务广大师生、校友和社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QQ 公众号、微博、微信、APP 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所指账号包括以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或校内各单位、部门及群团组织建设、 认证并作为单位或部门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公众账号。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分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严格遵循并落实“守土有责、守土 负责、守土尽责”的要求。

第四条 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分校党委统一领导,分校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相关单位、部门具体实施。

为规范分校新媒体公共账号的建设与管理,校内所有开设新媒体公众账号并发布信息的各单位、部门及群团组织,均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分校党委宣传部报备新媒体平台、责任领导、具体负责人等相关信息,再由分校党委宣传部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备,经报备审批通过后,新媒体平台方可运行。

第六条 分校校级官方新媒体平台,由分校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各单位、部门及群团组织的新媒体平台由主办单位或 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群团组织下属的学生会、学生组织、 社团、班级、团支部等新媒体平台,由日常教育管理的部门或 群团组织负责管理。各新媒体主办单位或部门必须落实该项工 作的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政治面貌 必须为中共党员。

第七条 校内各级新媒体公众账号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注重特色发展,提高文化内涵,避免重复建设。新媒体 主办单位在落实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基础上,还必须建立 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保障新媒体的有效组织和科学 管理。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及群团组织的新媒体业务服从分校党委宣传部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并接受宣传舆论工作相关 管理规定的约束。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及群团组织的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分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考评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条  对因新媒体管理严重失职而造成恶劣影响的新媒体建设单位或部门,将对责任单位或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任何个人或校外组织开通的新媒体,不得以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及校内组织进行冠名。 否则,分校将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分校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分校相关管理办法的新媒体作出整改、暂停运营及向相关运营平台提出删除 账号等处理,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 的责任。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三条 新媒体公众平台的建立,实行三级审批制。各单位、部门如需开通新媒体平台,应先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南 宁分校新媒体建设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一),并经所属单 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公章,先报分校党委宣传 部审批,再由分校党委宣传部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 方可建设运行。日常管理由主办单位或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各部门、群团组织下属的学生组织、学生会、社团、班级、团支部创建的新媒体公众平台,其申报建设应按 照学生组织的隶属关系,向所属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新媒体建设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一)报送,所属主管单位或部门同意其申请后,先报分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再由分校党委宣传部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其所属主管单位或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及各类群团组织下属的学生组织、学生会、社团、班级、团支部对建设运行的新媒体公众平台进行实名认证,需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事业单位法人证/ 机构代码证使用申请表》(附件二),经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分校(党委)办公室审批后使用扫描件进行相关新媒体的实名认证工作,并报分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六条 实行年度备案,校内各级新媒体应每年向分校党委宣传部报送账号运营数据,确保平台的名称、图像、二维 码、注册信息等规范完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新媒体主管领导、责任人或管理员有变更时, 应及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新媒体建设审批备案登记 表》(附件一),并报分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校内各新媒体平台要加强协同联动,促进互联传播,主动加强与传统媒体的融合,形成全媒体的宣传合力与 宣传集群效应,从而用正确的宣传思想文化和舆论来守好、用好网络阵地。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对所负责的新媒体加强信息审核与管理,要建立信息审核发布机制,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发布”,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的信息。需分校官方新媒体发布的信息,由 各单位、部门向分校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分校党委 宣传部审核通过后再予以发布。

校内各级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学校和分校内部办公的相关资料、文件以及其它不适宜公开发布的事项和有关信息, 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违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级新媒体不得发布任何有损党和国家形象、危害社会和学校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法律法规 明令禁止的其它信息和言论。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级新媒体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和分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 信息内容,未经授权严禁对业务范围外的内容进行发布。未经 授权严禁对全校的新媒体指数或影响力等进行排名。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级新媒体涉及互动咨询业务的,应对咨询内容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给予说明,并承诺答 复期限。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或群团组织开通的新媒体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需设置在校内的,须按分校服务 器管理有关规定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级新媒体平台在管理过程中须实时监控,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分校声誉的信息,新 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和分校党委宣传部 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分校党委宣传部对各新媒体公众账号发布的信息作不定期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本办法第十二 条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对新媒体严格进行安全管理, 掌握新媒体账号及口令的新媒体管理员及相关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确保账号和信息安全。如发生账号被盗或密码泄露,应及时果断采取临时停止运行。如因账号被盗用并发布有损学校、分校声誉等不良信息的,要第一时间妥善处理并报分校党委宣传部做好相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六章 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分校在规范校内新媒体运行和管理的基础上,不断推动新媒体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学校新媒体建设发展 统筹考虑和整体规划,分校党委宣传部负责从宏观上把握正确 方向,加强资源整合,促进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水平。不定期 组织分校新媒体团队开展交流学习、业务培训等媒介素养提升 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分校各单位部门及群团组织要不断巩固新媒体的阵地建设,完善制度建设,加强队伍建设,要落实新媒体 工作的相关制度、责任人、工作经费等,保障新媒体的科学建 设和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分校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后对校内各单位、部门的新媒体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对 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分校党委宣传部,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新媒体建设审批备案登记表

2.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事业单位法人证/机构代码证 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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