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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加强和规范校内讲座、报告会等审批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04月05日 14:48:58   来源:   作者:党委宣传部   编辑:吴祖枝   审核: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桂林理工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桂理工党宣〔2009〕3 号)和《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内讲座、报告会等审批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理工党宣〔2017〕1 号)等文件精神和规定, 结合分校当前实际,为更好地发挥讲座、报告会等在人才培养、 学术交流、思想政治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坚持正确的思想政治导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校形势政策、哲学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的讲座、报告会等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分校各单位、各部门(含学生组织等,下同)在分校场所举办的各种讲座、报告会等,外单位经校内各管理单 位租用分校场所组织的讲座、报告会等,均应按规定履行审批 及备案手续。

第三条 主办单位(含分校场所外租管理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各主办单位应按照“谁主办(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对拟举办的各种讲座、报告会进行审核把关,经主办单位主要 负责人审批后,履行上报分校审批及备案手续。

第四条 上报分校审批程序。分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应切实承担审核管理责任,履行好各种讲座、报告会等的审批及备案手续。

(一)主讲人为境外人员的,首先须经继续教育中心审批。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报告会等,须经党委宣传部 审批,并报分管宣传工作校领导批准。其中,主讲人为校内人 员等情形的,经分管宣传工作校领导授权,可由党委宣传部行 使最终审批权。

(三)自然科学类讲座、报告会等,须经科技管理部审批 后,报主办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其中,主讲人为校内人员等情形的,经主办单位分管联系校领 导授权,可由科技管理部行使最终审批权。

(四)教育教学类讲座、报告会等,须经教务管理部审批 后,报主办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其中,主讲人为校内人员等情形的,经主办单位分管联系校领 导授权,可由教务管理部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五条 各主办单位、职能管理部门和各级审批负责人应本着“既积极安排支持、又多角度严格把关”的指导思想,履 行好讲座、报告会等的计划安排和审批备案程序。安排和审批 讲座、报告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注重思想性原则, 把好正确的思想导向;二是注重针对性、有效性原则,保证讲 座、报告会的质量和效果;三是注重平衡性、节奏性原则,合 理安排讲座、报告会的服务面和频密度;四是注重效益原则, 尽可能保证各场次讲座、报告会的基本受众规模。

第六条 各主办单位原则上须在单位内部审查批准的基础上,于活动举办一周前提交和完成《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讲座、报告审批(备案)表》(见附件),同时将讲座人、报告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讲座、报告的内容提纲或演示文稿一并提交审批、备案。审批的技术性流程、手段、方法另有安排和要求的, 以最新通知的安排和要求为准。

第七条 拟举办的讲座、报告会等未经最终审批及完备备案手续的,不应发布活动的海报、公告和通知。

第八条 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讲座、报告会现场的组织管理,做好和落实相关环节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活动过程中 发现错误思想言论、涉及意识形态等方面安全稳定问题的,要 立即制止、肃清影响,在正确处置的基础上及时向分校相关职 能管理部门和校领导报告。

第九条 各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讲座、报告会质量评估制度机制。职能管理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讲座、报告会进行 质量评估抽查。

第十条 对审核把关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当、问题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办单位、职能管理部门和各级责 任人,要按有关制度和规定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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