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2023年05月25日 16:35:26   来源:分校团委   作者:分校团委   编辑:   审核:9818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分校团委·学生部学生工作规范化管理, 提高团委 · 学生部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团委 · 学生部各部门成员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须严格遵守《桂林理工大学学生手册》内所规定的大学生行为规范准则, 工作要认真负责,要具有踏实肯干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

第四条  团委•学生部设主任团、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科技部、社会实践部、素质拓展部,各部门设部长一名, 副部长二名。团委•学生部学生干部原则上不能兼任其他校级或系级学生干部职位。

   第三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五条  团委•学生部日常工作由团委•学生部主任团主持,主任团负责学生干部的考核、讨论决定团委•学生部一般日常事务,重大事务须提交全体在职委员会议。主任团对全体在职委员会议负责并受全体在职委员会议监督。

第六条  团委 · 学生部各部门职责

办公室: 协助团委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团委 · 学生部各部门工作的开展;负责团委 · 学生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做好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的起草及修订,检查并监督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团委 · 学生部大型会议的筹划,负责组织召开全体在职委员委会议、团委 · 学生部例会并做好会议记录和总结;负责团委 · 学生部物资的管理和资料存档工作;发动校内各团支部开展公益活动并做好汇总, 负责学生骨干的培训工作;负责做好团委网站的管理和更新工作;负责与兄弟院校的联络、学习、交流;做好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工作。

组织部: 负责组织建设, 做好发展优秀青年入团和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工作;负责团组织关系转接与团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负责团费的收缴和管理; 定期开展团活动,同时对团活动进行考核与评比;做好每学年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员及团干的评优工作;负责团校、学生干部的培训工作。

宣传部: 负责做好团工作和团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做好分校宣传栏的管理;负责做好团委微信公众号、 QQ 号等社交平台的日常管理、宣传、维护的工作;协助做好校园环境文化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活动宣传单的制作。

科技部:协助分校行政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科技竞赛;负责校内科技活动月的前期宣传、活动跟进及后期总结工作;负责做好对年度校内外科技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工作;负责团委各项事务的拍照及视频制作的工作。

社会实践部:负责对外联系,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提供条件和场所,开展各种校内外实践活动;充分利用社区助理等渠道,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扩展社会实践阵地;全面负责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工作;同青年志愿者协会、电子协会,组织青年志愿者在校内外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与办公室 一起负责校内各团支部开展公益活动。

素质拓展部:负责分校“到梦空间”APP 的管理以及全校学生学分与学时的管理与录入;及时记录和认证学校开展素质拓展活动及学生参与的情况;负责学校素质拓展活动的审批实施、考评 和总结工作。

第七条  团委•学生部各部门应积极完善部门的工作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 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各部门在学期初须拟订工作计划, 部署部门工作。 学期结束对本学期工作进行总结,计划与总结交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各类大型活动的开展负责人至少提前两个星期制定详细活动策划书,经主任团讨论通过,上报团委书记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完毕及时总结,并将有关资料交由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十条 团委•学生部的集会、例会、值班以及其他会议和活动的工作场合须佩戴工作牌,学生干部要爱护工作牌,不得将其刮花、损坏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各成员须无条件完成上级布置的任何合理性任   务,对任何活动有自己的见解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主任团 提出,提出好的意见并在团委•学生部工作中被应用者予以适当奖 励。主任团分配的任务, 由于个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并造成严 重后果者,交由主任团讨论并予以适当处罚。

第十二条  具体事项

一、责任规范

(1)  领导责任:分校团委 · 学生部受分校团委领导, 各部 门在主任团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在团结合作的前提下,各部门工 作相对独立,任何部门和个人可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建议、协作和 配合,使部门职能充分地发挥, 避免责任追究不清;主任团或全 体在职委员会议讨论需部门间配合的,各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

(2)  组织责任:团委 · 学生部实行部门负责制,团委工作 由办公室协助团委老师负责,部门工作由部长负责。负责内容包 括日常工作、活动组织、制度维护、成员管理、人事监督以及责 任追究。

(3)  人事责任:部长有权建议调整本部门人事(经主任团 或全体在职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团委书记审批,交办公室备 案),调整人事包括奖惩部门成员、确定培养对象、提名负责人 等。

(4)  缺位责任:当部长请假、辞职等原因不在位期间,由 原部长建议由其中一名副部长或由主任团指定其中一名副部长暂 负部长责任。

二、离职形式

(1)  实行自动辞职制:当部门成员认为自己无法胜任本职 位工作, 不适合继续担任其职务时,由本人递交辞呈至办公室, 经主任团讨论决定,转交办公室备案,并与团委老师商议该成员 的去留问题。

(2)  实行引咎辞职制: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不良后果或休 学、离校者,可以引咎辞职,以书面形式上报部门部长,经主任 团讨论决定,转交办公室备案,由团委发文执行。

(3)  实行责令辞职制:当组织认为部门成员无法胜任本职 位工作, 不适合继续担任职务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但本人未向组织提出辞职的,或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的,经 主任团讨论决定责令其辞职,转交办公室备案, 并与团委老师商 议该成员的去留问题。

(4)  实行满任期自动离职制:当团委 · 学生部委员和干事 任期届满,而在换届中未继续留任则自动离职,由团委授予聘书。

第四章 会议、值班、考勤、活动制度

第十三条   定期召开全体在职委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例 会)。团委 · 学生部办公室负责所有会议及活动的考勤并将考勤 情况在团内公开。

全体在职委员会议原则上每两召开一次, 各部门须汇报工作 情况,研究工作议程,由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 整理会议资料存 放办公室。

全体成员会议(团委 · 学生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各部门 作阶段性工作报告,讨论并制定下一阶段团委 · 学生部的工作计 划及人事变动等决策事项。会前应邀请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 专职团干和团委学生副书记参加,由团委书记(老师)做工作指 导和部署,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材料收集。

各部门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由各部门自行掌握,原则 上每月不少于两次。

一、集会制度

第十四条  集会性质:每日集会为加强团委 · 学生部全体成 员的交流和沟通,以方便工作的开展和增进成员间的感情。

第十五条  集会内容:传达当天或近期的工作及任务安排或 交流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内容。

第十六条  参加人员及时间地点:团委 · 学生部全体成员, 时间为周一,周二,周五早上第二节课间,地点为一栋东面靠  飞梦湖附近

第十七条  集会纪律:集会过程中不作明确纪律要求。无故 不参加集会三次以上或经常性请假的,由该部门部长对其进行约 谈,态度恶劣的留职查看,留职查看后仍然不改者,主任团对其 实行责令辞职制。

第十八条  请假手续:因故不能参加集会者,必须在当天集 会前使用钉钉进行线上请假,交请假条于本部门部长签字后办公 室存档, 干事向本部门部长请假;副部长必须向部长请假。部长 须将请假情况于集会时告知办公室考勤人员。在每周五晚上 12 点 之前,必须把本周的所有假条交于办公室处存档(周五请假来不 及的同学,可以先交照片,等周一值班时再交假条),逾期不交  者,视为缺勤。

二、例会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议性质:团委 · 学生部例会是分校团委 · 学生 部定期召开的团内工作部署、交流、研究、总结、计划的会议, 对团系统工作的开展起着决策和指导作用。

第二十条  会议内容:组织理论学习,通报工作动态,布置 工作任务,交流工作经验,作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及时间地点:团委老师、团委学生副书 记、团委 · 学生部全体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时 间地点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纪律:与会人员要按时参加例会,团委 · 学 生部成员须提前十分钟到场,每次例会正常考勤记录,不得迟到 或无故缺席。会议期间,所有通讯工具调为关机或静音状态,保 持会场安静,严格遵守会议秩序,会议结束后要求各部门把会议 资料交至办公室。一学期内例会迟到 3 次或请假两次者由部门部 长对其进行约谈,并视情况考虑是否对其进行记过处理;无故缺 席一次者,主任团对其实行留职察看处理,态度不好者由主任团 对其实行责令辞职制。

第二十三条  请假手续: 因紧急事件不能参加例会的团    委 · 学生部成员,应在会议前使用钉钉线上请假并将请假条上交 该部门部长并说明请假情况,部长同意后须在请假条上签字,并 将假条交至办公室处。

三、 其他会议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其它活动或会议要求团委 · 学生部成员参 加的,均不能迟到或无故缺席。迟到和请假累计两次的由本部门 部长对其进行约谈,迟到和请假三次或无故缺席一次的由主任团 约谈,态度恶劣的留职查看,留职查看后仍然不改者主任团对其 实行责令辞职制。因故请假的须提前上交书面请假条至该部部  长,部长同意后需在请假条上签字并交至办公室处存档。

四、 值班制度

第二十五条  值班时间: 团委 · 学生部办公室值班时间为周 一至周五中午 12:05-12:40、下午 17:40-18:40,行政楼团委办公 室值班根据办公室制定的值班表按时进行。

第二十六条  值班纪律                        

(1)值班人员须按时出勤,不得迟到、早退、缺席。

(3)值班期间需认真完成相关工作,不可大声喧哗、打闹或 进行娱乐活动。

(2) 超过规定值班时间五分钟后到达办公室视为迟到。

(3)每个时段的值班人员在离开办公室前要打扫办公室卫生,整理好办公室桌面。

(4)  若因实训不能按时值班, 应首先提前自行联络代值班人员,如果实在找不到代替值班者才允许请假。

(5)  值班迟到三次及早退三次、无故缺勤两次和经常性请假的办公室对其进行约谈,态度恶劣的留职查看,留职查看后仍 不改的者,主任团对其实行责令辞职制。

第二十七条  请假手续: 有重要事情不能出勤的必须提前向 本部门部长请假并附上请假条, 部长同意后须在请假条上签字并 将请假条交至办公室;部长请假的须将请假条交至办公室签字。否则视为缺勤。其他请假:行政楼 205 值班不允许请假,如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值班,应提前与其他同学换班。青马书屋值班与行 政楼 205 值班相同!如无故缺勤者,将按照本条例处罚!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在策划书中详细体  现,要求真实、透明、完备。各部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 量节省开支,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每学期期末各部门要 公布开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项活动经费报销,须向团委提供有效的发 票(含税票和收据),付款单位一律写为“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  校”,发票背面要求注明经手人及见证人;有购物清单的要附在 发票背面。

第三十条  学校其他组织、人员借用团委公用物资,应向团委老师提交借用申请获批准并登记后方可外借。 

第六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工作计划和总结档案

(1)   团委 · 学生部各部门每学期初必须向办公室递交一份 工作计划,学期末一份工作总结。

(2)   团委 · 学生部办公室根据各部门递交的工作计划和工 作总结撰写团委 · 学生部年度(学期)工作总结和计划上交团委 书记。

第三十二条  大型活动档案

在每次大型活动之前,负责部门部长应向团委书记递交详细 的策划书和经费预算,活动结束后及时将策划书、经费预算、总结、照片、参赛(活动) 人员名单、获奖情况装订成册提交办公 室统一存档。

第三十三条  学生干部工作档案

(1)   由学生干部本人填写工作档案, 包括姓名、职务、专 业班级、宿舍、移动电话、简历。

(2)   干部每年(每学期)必须递交一份详细的述职报告, 总结在一年(一学期)内的工作内容及经验教训。

(3)  工作资料和档案经团委 · 学生部办公室审核方可存入 档案。

(4)  各部门的工作档案包括组成成员、部门职能与所开展 的工作、取得的成果及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三十四条  团委 · 学生部的重要文件、通知、资料、报  刊、杂志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不得私下 传播相关消息。团委 · 学生部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登记后 再分发至各部门。

第七章  任职 、聘用 、考核 、评优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干部在自然换届之前应做好交替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团委 · 学生部每月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包 括团委 · 学生部各项工作出席情况,每位成员初始分 100 分,出 席工作分为参与、请假、缺勤三种情况。请假分为 A、B、C 三类。 A 类为因个人事情请假; B 类为因上课等学习事情请假(代表学校 参加各类比赛除外);C 类为因团体内其他工作事情请假。原则上 A、B 类请假每月准予一次, C 类请假每月准予三次(实训请假不计入 请假次数)。在允许请假次数内请假不予扣分,若超过次数,A 类 事假每次扣十分;B 类事假每次扣五分; C 类事假每次扣五分。考 核分合格与不合格,合格线为 60 分。不合格主任团约谈,态度恶 劣者责令辞职。符合下列中的一款者,属考核不合格:

(1)  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 致者。

(2)  部门间或部门内部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 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3)  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 有损 学生干部队伍形象者。

(4)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按时完成各 项指定任务两项以上(含两项),工作上有重大失误,确实无能力 胜任所担当职务。

(5)  不执行主任团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

(6)   滥用团委 · 学生部名义为个人谋私利。

(7)  在一学年内有两门(含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勒令辞退。

(8)  有上课迟到、早退、旷课的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者。

(9)  违反校规校纪, 受学校处分者。

(10)  两周(含两周) 以上不参加团委 · 学生部工作, 且事 先未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获批者。

(11) 干事两次学期笔试考核,均位于本部门末尾

第三十七条 由于违反本管理条例(非直接免职条例)被主任 团约谈(留职查看)后, 态度恶劣仍继续违反本条例者, 主任团 对其实行责令辞职制。

第三十八条 团委 · 学生部每学年选举产生新一届团委 · 学生 部委员, 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竞选者提交竞聘材料;

团体内部对竞选者进行不记名投票;委员对竞选者进行面试;

团委老师再次对竞选者进行面试;竞选者参加笔试;

第三十九条 各部部长有聘用和在有充分理由的前提下建议开 除本部门成员的权力,各部门的人员调动由主任团讨论通过并提 交指导老师审批。

第四十条 应聘同学须热心于团委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 力或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干事聘用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1)   每学年之初在团委 · 学生部纳新时报名;

(2)  参加初试、复试,初试和复试均采用面试的方式;

(3)  经相应部门负责人同意;

(4)   主任团进行审查;

(5)  报团委书记批准,登记注册。

应聘同学一经录用,必须遵循本管理条例的各项规章制度, 试用期一个月, 试用期内称试用干事,试用期满后经考核(需参加笔试并再度面试)合格转为正式干事; 试用不合格者由部门负 责人报主任团批准后,予以辞退。

第四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评优参照《桂林理工大学学生手册》、 《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优秀干事的评选方法》  等文件的相关规 定,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进取,有突出贡献并且专业文化成绩 合格的学生干部可由各部门推荐,主任团审议报团委书记进行表 彰。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团委 ·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  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有关 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  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 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后勤工作 等与学生利益相关工作的开展; 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 在维护国家 和人民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 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  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的权利; 对下 级团组织有监督、批评的权利, 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  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学生干部组织任职的权利;

(6)  评优或推荐工作时,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 小,有给予优先推荐的权利;

(7)  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  按学校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  团委 · 学生部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  坚决贯彻落实分校团委的各项决定安排, 有高效的执 行能力;

(3)  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 代表和维护者;

(4)  必须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校园文化建设 作出贡献;

(5)  应自觉利用寒暑假和周末进行参观、劳动、社会实 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工作实践能力。每名 成员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志愿服务活动;

(6)  必须主动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每名学生 干部必须参加分校组织的各类思想性和专业性讲座;

(7)  做好本职工作, 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 方法,创造性的进行工作;

(8)  淡化学生干部身份意识, 不越级,正确处理好上下级 关系;

(9)  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做到工作、学习两不 误;要求学习成绩在专业前 30% ;

(10) 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九章  批评、处理干部制度

第四十四条

(1)  对团委 · 学生部学生干部进行违反条例规定行处理的 五种方式:约谈、通报批评(例会)、工作建议、留置查看、免 职,对违反本管理条例的干部采用以上五种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2)   因违反本管理条例被进行约谈者,须填写《约谈情况 记录表》;被进行工作建议和留职查看处理者,由主任团对其下发 《工作建议》和《留置查看通知书》,并记录在学生干部档案。

(3)  备注

被处理干部若对主任团作出的处理不满, 有权提出申诉, 在 主任团发出通知后三天内向全体在职委员会议提出(以书面形式 向办公室反映), 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在职委员会议表决, 逾期视 为接受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团委 · 学生部学生干部在日常行为中若出现本 管理条例中未涉及到的不良行为,由全体在职委员会议进行充分 讨论后对该同志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团 委 · 学生部所有。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 团委 · 学生部

二〇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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