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主讲教师上岗管理规定

2018年04月10日 09:56:35   来源:教务管理部   作者:教务管理部      审核:

       为规范本科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第一线的力量,做好课程主讲教师配备工作,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结合分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课教师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个人思想品格、科学道德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风范作用,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

       (二)课程主讲教师原则上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且有一年以上的教学经历,经教学单位批准和确认、分校审核、确认后方可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三)课程主讲教师在每学期排课前由教研室统一安排,教学单位进行批准,并将《学期本科课程主讲教师资格申请与认定汇总表》报教务管理部确认和备案。

       (四)新开课(含首次开实验课)和开新课(含首次开设的新实验)的主讲教师,在上岗之前必须在教研室进行试讲(试做),合格后由教研室填写《教师上新课(或新上课审批表》,经教学单位批准,报教务管理部备案。

       (五)新进教师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了解教学全过程,熟悉备课、上课、作业、辅导、答疑、考试及实验实训或其他实践教学等各个环节的规范与要求,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熟练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和掌握一定的教学参考书,并初步掌握拟开设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在正式开课前由各教学单位组织进行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教学单位审定合格后才能取得任课资格。

       (六)特殊情况需教学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进行批准,且教学单位要组织试讲和经常性听课,注意平时的检查、考核,帮助其改进或视情况更换本科课程任课教师。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教学单位试讲评议不合格者;不能指导实验实训(实习)或实践技能较差者;对以往所开课程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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