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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编辑:李兴达  审核:李培良   作者:佚名    政策文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655    更新时间:2013/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是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必然要求,是维护高校稳定,提高党在广大知识分子中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的迫切需要。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校工委《关于加强在高校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学校教育事业建设发展和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发展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条件,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严格把关,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六条  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和“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把优秀青年学生、优秀青年教职工和高学历、高职称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

第二章  入党启蒙教育

    第七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要通过专题培训、团组织生活会、座谈讨论、参观学习、社会实践活动等形式,向教职工和广大青年学生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讲解党的光荣历史,使他们了解党、热爱党、拥护党,激发他们向党组织靠拢的政治热情。
   各级党组织应及时掌握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向党组织靠拢。
    对于在进入学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学生和教师,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关心和鼓励他们,抓紧做好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

    第八条  凡申请入党者,应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党组织要指派专人及时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为他们讲解党的基本知识和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关心他们的政治生活和思想动态,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和教育,要帮助和督促他们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可以适当安排工作任务,帮助他们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以实际行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章程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一条  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应及时指派正式党员与申请人谈话,对其进行教育和鼓励。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应定期分析和研究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及时将表现突出的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应至少在提出入党申请一个月之后。
  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原则上要经过团组织“推优”后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28岁以上、35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征求团组织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指定l~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等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加党校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集中培训。党校培训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重点抓好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等基本知识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和宗旨、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性观念。
    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的教学大纲由学校党委党校研究制定,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由学校党委党校负责实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由二级党校负责。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二级党校的培训工作要按照学校党委党校"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核、统一发证"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至少1名正式党员担任联系人。对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高知识群体和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由党员领导干部、党支部负责人、党员专家教授担任联系人。联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考察后,由培养联系人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填写考察意见。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思想汇报以书面形式为主,每季度不少于1份。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七条  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 (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群众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征求意见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0人。座谈会记录应详细、完整,并将群众意见梳理总结,及时存入档案,作为发展工作的必要材料。

    第十九条  政治审查。党组织对发展对象必须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及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党支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后形成综合政审材料。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人员,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及时报送发展计划。对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人,各二级党组织要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要掌握发展党员工作动态,协调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发展党员的公示和预审

    第二十一条  发展党员公示。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接受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经支委会研究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必须公示,公示期7天,一般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公示,学生发展对象也可在所在学生公寓公示。发展党员公示由二级党组织组织实施,公示中发现的问题,党组织要及时调查、认真处理,必要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展党员预审。为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发展学生党员由二级党委预审(直属党支部由党委组织部预审);发展教工党员由党委组织部预审。未经预审的发展对象,不得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预审材料。发展对象预审材料主要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三)团组织“推优”材料;
    (四)自传;
    (五)思想汇报;
    (六)党校结业证、党校学员登记表;
    (七)群众座谈会记录;
    (八)政审材料(含外调材料);
    (九)公示材料;
    (十)学生学习成绩单。

    第二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不满一年者一般不得发展;
    (二)学生未经团支部推优者不能发展,团支部推优不过半数或群众意见较大者,要认真分析,慎重发展;
    (三)学习成绩一般的学生发展对象,应着重考察其学习态度;
    (四)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发展;
    (五)未取得党校培训结业证的不能发展。

    第二十五条  对因毕业、调动离开学校的发展对象,党组织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将入党培养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及时转往转入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通过预审后,党支部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职责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权利和党的基本知识;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表现、经历等,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负责任地介绍被介绍人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七条  领取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经过预审后,各二级党组织要及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领取入党志愿书登记表》,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后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八条  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不合格者,推迟发展。

    第二十九条  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超过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入党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出席会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请假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支委宣读后,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三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到会人数未超过半数,支部大会不能召开,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的,一般应改期召开。
    (二)入党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和培养教育情况,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查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问题;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认真讨论。讨论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
    (六)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问题可作必要的解释或说明。
    (七)大会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表决时,申请人不必回避。
    (八)支部书记宣读支部大会决议草案,经支部大会讨论,综合归纳全体党员讨论的意见,形成正式决议。
    (九)支部大会讨论两人以上入党问题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必要时可提交上级党组织审议。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到《入党志愿书》中,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连同其他材料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上级党组织审批前,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应由二级党组织委员或组织员担任。谈话人要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通过谈话对发展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并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三十二条  二级党委审批。二级党委收到材料后,要及时召开党委会议进行讨论,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并将审批意见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算。
    审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当进行复议,再报二级党委审批,经复议并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如系本人原因所致,其预备期应从支部大会复议通过之日起算;如系组织原因,且本人一直表现良好,其预备期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算。超过6个月未予审批的,应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审批通过后,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及时报送预备党员审批情况。二级党委审批后,要及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新发展党员登记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要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由二级党委、直属党支部组织,宣誓仪式要严肃认真。

第七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五条  二级党委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相应的党支部。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算,时间为一年。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实际工作锻炼、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时,二级党委、直属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要抓好预备党员的教育,及时安排其参加预备党员培训。预备党员培训的教学大纲由学校党委党校研究制定,教工预备党员的培训由学校党委党校负责实施,学生预备党员的培训由二级党校负责。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0学时。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如实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的,由二级党委、直属党支部将《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随同入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便继续考察;预备党员转正后,《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存入党员档案。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按期交纳党费,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接受支部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及时主动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最少半年,最长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接受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必须公示,公示期7天,一般在预备党员所在单位公示,学生预备党员也可在所在学生公寓公示。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由二级党组织组织实施,公示中发现的问题,党组织要及时调查、认真处理,必要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预备党员递交转正申请书;
    (二)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情况的考察意见;
    (三)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并写入《入党志愿书》;
    (五)将《预备党员转正登记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第四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二)党小组或者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五)支委会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支部书记签字后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一)预备党员入党时存在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有决心改正的;
    (二)预备期间,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明显缺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经组织指出决心改正的;
    (三)预备期间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认识深刻,有决心改正的;
    (四)其它原因需要继续考察的。

    第四十四条  二级党委审批。二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集体讨论、逐个表决,及时审批。  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转正对象进行复议,并再次报二级党委审批;超过半年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为转正对象重新办理转正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算。二级党委应在3个月内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超过3个月未审批的,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因组织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予以按期转正;超过规定时限较长的,经支部大会复议认为其具备党员条件的,也应按期转正。
    因预备党员个人原因或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时间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问题比较严重或超过规定期限较长的,由支部大会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党龄计算时间)应从支部大会复议形成决议之日起算。
    二级党委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并在支部党员大会宣布。所在党支部负责人应与转正的党员谈话,提出要求,促其进步。

    第四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二级党委要及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预备党员转正登记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志愿书》及其它入党材料由二级党委交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党员材料由二级党组织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二级党委、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对毕业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毕业生党员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单位变动,党组织应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并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八章  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二级党委、直属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客观、公正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认真把好“入口关”,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规定程序发展党员,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第五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党委要抓好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工作,提高党支部书记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各二级党组织要做好党员信息库的建设维护工作,促进党内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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