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10日 15:00:25 来源: 作者: 审核: |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于2011年9月27日下发了《关于实行自治区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桂财库〔2011〕34号),要求列入自治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卡支出项目,必须通过对公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我校首批公务卡申领工作基本完成,根据2015年6月9日下发的《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桂理工南分校〔2015〕16 号),经研究,学校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9月1日起,凡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消费(包含科研经费、创收留存经费、代管经费等),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大额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必须通过对公账户转账结算;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的购物、书报杂志订购、住宿费、机票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等应通过公务卡或对公银行转账进行结算,原则上不允许现金结算。
二、对消费地在国内县级城镇范围内,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况,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指单次消费在500元以上)而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时须附经办人书面情况说明,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三、财务部将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管理规定,每天现金报销业务总量不超过2000元。当日现金总量用完后不再受理现金报销业务。
四、通过公务卡支付结算的,除取得合法报销发票外,还须取得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即POS机小票,下同)。不能同时提供合法报销发票和消费交易凭条的,将不予办理财务报销。
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消费和个人消费时,请务必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消费交易凭条。
五、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经办人,应为公务卡刷卡消费本人,严禁代理他人持卡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未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员工,将不能办理财务报销。
六、从2015年9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办理转入个人账户的借款(对公账户转账借款的除外)。特殊原因需借款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七、请各位教职员工认真阅读和领会《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桂理工南分校〔2015〕16 号)文件精神,若有疑问请致电财务部咨询。
八、尚未申领公务卡的教职员工如需申领公务卡,请咨询财务部(联系人:王朝华0771-5075518)。申领到公务卡的教职工应及时激活公务卡。
九、本通知的管理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凡在2015年9月1日后发生的业务,严格按照本文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实行自治区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桂教办〔2011〕440号)
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 财务部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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