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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试行)

2016年10月31日 15:18:35   来源:   作者:   审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分校系部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系部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规范议事程序,保证系部党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分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分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各系部实行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制度。系部党总支、行政共同领导本单位的发展、改革、稳定等各项工作,系部党总支对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统战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系部行政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系部要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系部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系部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三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系部工作体制和基本决策制度,是系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措施,是系部工作民主化、 规范化、科学化的有效载体与机制保障。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大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主要根据分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结合本系部实际,研究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制定系部党政的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讨论系部学科发展方向、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 组织协调;专业申报、调整等工作。

(三)研究决定系部年度经费使用原则、大额度资金使用以 及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 并监督执行情况。

(五)研究决定系部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及属于系部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选拔和考核工作。

(六)研究决定系部人才引进计划、学术梯队建设,教职工队伍结构的调整,选派进修人员等问题。

(七)研究决定各类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问题,研究确定 系部绩效分配问题,提出职称评审、人事调动、退休等问题的初 步意见。

(八)研究决定人才培养、学生招生、就业、奖励、处分以 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通报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情况,研究部署系部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

(十)分析系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结合本单位特点的 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和办法。讨论研究对违纪行为的初步审查和处理意见。

(十一)研究决定向分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二)研究分校党政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和其它需要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及议事程序

第六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侧重由系部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分别主持。一般情况下,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团工作、干部选拔推荐、学生教育与管理、招生与就业、辅导员的配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主持;属于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交流合作、教职工奖惩、经费使用与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工作,由系部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事项的,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协商主持。书记、主任若有一人不在,可以委托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系部主任、书记、副主任、副书记等人员组成。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九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沟通的基础上商定,也可以由各分管工作的会议成员或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提前向主任、书记提出,由主任、书记审定。联席会议不搞临时动议,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 凡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联席会议原则上不进行讨论。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础。党政负责人应坚持做到在思想上重视沟通、决策上共同商量、人格上相互尊重、工作上及时补台。

第十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准备;会议召集人需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议题向全体与会人员通 报。

第十一条 会前,系部主任、书记必须对议事内容交换意见, 在意见基本一致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如某方面意见不太一致又需急办理,也可提交会议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涉及系部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前还应根据需要充分听取工会以及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上,让与会人员就议事内容充分讨论,逐个发表意见。当意见不完全一致又急需办理时,按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人员的统一意见做出决定。意见分歧较大,又不急需办理的,应当暂缓做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咨询、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分校党委或行政请示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在决定多个重大问题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若采用投票方式决策,在投票前由主持人提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并获得联席会议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在投票统计结果上签名。

第四章 会议纪律和要求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 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对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期间,除有特殊情况外,与会人员不处理其他公务,不接听电话,不会见来访的客人。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集体决定、决议,个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按各自分工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 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无权自行改变,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予以贯彻落实。个别缺席人员,会议精神由其主管的党政领导予以传达。

第十八条 要严格保密纪律,与会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对违反纪律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近姻亲关系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系部要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决定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归档,经过系部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共同批准,方可查阅。

第五章 决议、决定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系部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系部党总支书记和主任根据各自职责把关签发。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按照系部党总支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如有必要,可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由党组织或行政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相互监督落实,由责任人将落实情况及时向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系部师生员工,发挥好系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联席会议应对决议、决定在执行 过程中的效率进行及时评估。

第二十五条 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做好说明解释工 作,对合理建议要及时采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 本制度执行情况与系部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分校校长(党委) 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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