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 15:56:50 来源:财务工作部 作者:马金米 审核:庄承平 |
分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使广大教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政策,按照税务部门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六大专项。
二、具体要求:
1.请每位教职工如实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个人信息采集表》(6张表)(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表》(附件2),在填写时请不要随意修改模板格式,表格中有下拉选项要通过选择填写,表格中带“*”部分为必填项,必须如实填写,填写完后的表格以“工号姓名采集表”“工号姓名扣除表”命名存储(如:“9003551张三采集表”“9003551张三扣除表”),并打印纸质版,在附件1中“首页”信息表上签字确认,在附件2的“本人签名”栏上签字确认。把纸质版和电子版交各单位(部门)指定人员统一上报。
2.请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汇总本单位(部门)教职工的信息报送工作。需要报送的材料有:
(1)集齐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附件1、附件2的电子文件,上报的电子文件请以“xx部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命名;
(2)本单位(部门)教职工签字确认的附件1、附件2纸质版;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汇总表》(附件3),须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后上报电子版和纸质版。
3.在填报中如有疑问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附件4)、新个税扣除简要(附件5)和专项附加扣除个人信息采集表填写样例说明(附件6)。
4.为能按时发放1月份工资,以上材料务必于2019年1月7日上午下班前提供。电子档请发送至财务部邮箱:glgnnfxcwb@126.com,纸质文件由各单位(部门)统一收齐后交财务部王朝华老师,联系电话:0771-5075528。
三、注意事项:
1.请每位教职工一定如实填报,若填报虚假信息,将会影响纳税人信用记录,并将计入征信系统。
2.不按时上报的教职工,财务部在计算个税时,将不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3.此项工作涉及全体教职工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单位(部门)务必重视,及时利用多种信息联系方式,通知到每一位教职工,尤其是因公外出、出国访学、在外读书等未在校人员,按时填写相关信息。
附件1:《专项附加扣除个人信息采集表》
附件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表》
附件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汇总表》
附件5:新个税扣除简要
财务工作部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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